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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遇查下车逃跑,原本的行政处罚升格为判刑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17 04:08:45

 

扬子晚报网8月7日讯(通讯员 沈家鸣  记者 万凌云) “喝酒不开车,酒驾遇查不要跑。遇查原本不仅是下车因为逃避交警检查的可能性极低,会被加重处理,逃跑还可能让原本的政处行政处罚升格为判刑。”8月7日,罚升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的判刑检察官以该区一件案件为例,给相关的酒驾管理对象作法治教育。

今年初,遇查原本男子赵某和朋友在外吃饭,下车饮用了白酒和啤酒。逃跑散场后,政处赵某驾车送朋友回家,罚升行驶中发现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酒驾,判刑于是酒驾靠边停车下车逃跑,被早有准备的交警抓获。

交警查明,赵某血液酒精含量不到150毫克/100毫升,考虑到存在逃避检查情节,该案移送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5日,经镇江京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

“当时如果不逃,只会被行政处罚,不会被判刑。”经检察官教育,赵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若赵某当时接受并配合交警检查,不选择逃避,依情节交警不会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毫克/100毫升算酒醉驾车,但并非醉驾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28日施行《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了“醉酒驾驶行为+血液酒精含量+情节”的多元化醉驾入罪方式。根据该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到150 毫克/100毫升之间,且不具有逃避或阻碍公安机关检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十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以依法行政处罚。

“逃避”通常表现为察觉到检查,掉车逃跑、弃车逃跑、更换驾驶人、与执法人员或者执法设备无接触的一般驾车闯卡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大量饮水或者再次饮酒等行为。

“阻碍”通常表现为抗拒检查行为,如不配合呼气检测导致未能读取有效呼气检测结果,不配合提取血样导致强制抽血,抢夺呼气检测仪器或者血样、取血设备,围堵、推搡、抓挠、挣脱执法人员等轻微肢体冲突行为,轻微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等等。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