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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是“骨灰房”?业主可以这样做……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08 08:52:58

 

近年来

在一些城市的骨灰房小区里出现了

业主购买商品房

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现象

这种“骨灰房”违规吗?

开发商、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吗?

邻居们反应如何?

“骨灰房”现象浮现

有小区“骨灰房”扎堆

“骨灰房”,顾名思义,业主指专门用来放置骨灰盒的可样房子。这类特殊用途的骨灰房商品房,被用于存放逝者骨灰盒,隔壁而非传统意义上的业主居住空间。

“城市化与土地资源紧张、可样传统墓地成本高,骨灰房是隔壁‘骨灰房’出现的主要原因。”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表示,业主在一些大城市,可样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骨灰房墓地价格越来越高,隔壁对于一些家庭来说,业主购买墓地不仅有经济压力,且难以找到合适的位置。所以,一些人选择将骨灰盒存放在商品房内,认为这是相对经济且便捷的选择。

据了解,“骨灰房”现象在一些房价较低、离大城市较近的地区尤为突出,不少外来购房者将其作为骨灰存放之所,使得这些小区成为了特殊的“骨灰房”聚集地。

律师说:

“春节前我去江苏启东出差就遇到了类似的情况。据当地的朋友介绍,由于启东离上海近,房价又低,所以有人专门从上海过来买房。买完后并不住,而是作为‘骨灰房’。尤其是在个别位置偏远的小区里,这种现象很多。”

为了给逝去的亲人购买合适的墓地而跑遍了北京及周边地区的李先生对记者表示,在北京,即使是一些品质一般、地理位置偏远的墓地,价格也要十多万元,而且购买后只享有20年的使用权,过期要续费,每年还需要支付墓地管理费。最后,他只能无奈地在河北承德购买了墓地。

李先生听说“骨灰房”后表示:

“虽然承德的墓地比北京的便宜,但是算下来还不如在河北固安买一个便宜点、有70年产权的小房子,那里离北京比较近,将过世亲人的骨灰安置在那儿,每年前去祭拜也方便。”

另外,个人情感寄托和文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骨灰房”的出现。律师表示,在一些传统文化中,人们往往希望亲人的骨灰能够靠近自己居住的地方,以便于祭拜和纪念。当墓地无法满足这一需求时,有的人便会选择将骨灰盒安放在自己的住宅或附近的商品房内,以便随时缅怀。

“骨灰房”可能违背了

《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

律师表示,关于骨灰盒存放的法律和政策目前还不够完善,这导致商品房被用作“骨灰房”的现象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

另一位律师表示,“骨灰房”涉及购房的业主、同一小区的邻居、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范。

开发商能否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骨灰房”?

?开发商如果以居住用地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事后却开发建设“骨灰房”“骨灰楼”,并以住宅名义对外销售,则涉嫌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骨灰房”是否侵犯了其他邻居的合法权益?

?虽然业主对其住宅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住宅使用由业主自主决定,但是如果业主购房出于安置亲属骨灰等用途,并非用于通常理解的居住,这实则改变了土地和房屋用途,同样涉嫌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另外,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在居住用房放骨灰等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物业公司有何权利及义务?

?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来源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果“骨灰房”业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危及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那么物业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同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保护广大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表示,个人购买商品房专门放置骨灰盒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其住房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危及住房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商品房改为“骨灰房”,可能给邻里带来心理压力,影响社区居民的心理和情绪。

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表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小区业主在安置家属骨灰盒时有义务遵循最基本的公序良俗。”

邻居可要求恢复房屋居住用途

“骨灰房”再次售卖需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发现有人将商品房作为“骨灰房”小区的其他业主该如何做?是否有权利要求其恢复原样?

律师认为,面对“骨灰房”现象,邻居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投诉,也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将房内恢复至居住状态。另外,邻居享有知情权,根据住房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遇到“骨灰房”,可以与房屋出卖方或者出租方协商解决,比如要求解除合同,终止履行、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诉至法院解决。另外,律师表示,曾用作“骨灰房”的房屋如果再进行售卖,卖方应该履行房屋用途的告知义务。

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对丧葬行业乱象进行整治,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通过法律等手段促进殡葬服务行业改革,引导大众转变理念,选择树葬、花葬、海葬等安葬方式,减轻丧葬压力和负担,达到生者“住有所安”与逝者“死有所葬”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