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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八旬老人养老院内坠亡家属索赔38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17 03:52:15

 

八旬老人入住南通一家养老院,却在一个多月后的南通内坠一天晚上多次进出二楼平台,最终不幸坠楼身亡。旬老老人的人养子女将养老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老院近日,属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赔万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养老院未尽到注意、元法院判看护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南通内坠老人对自身安全注意不够承担次要责任,旬老酌定养老院承担60%的人养责任,赔偿22万余元。老院

入住养老院一个多月,属索老人从二楼平台坠亡

2022年初,赔万年逾八旬的徐某入住南通一家养老院,在入院审批表“病史介绍”一栏勾选了心梗、脑梗、肢体骨折。养老院与徐某的子女签订的《护理合同》中写明:经评估徐某为二级护理,即有慢性疾病,病情稳定;生活不是完全自理,进食独立完成,需要协助洗漱、排泄等,无认知障碍;乙方(徐某子女)每月支付护理费用2600元,一次性用品费500元,另支付押金2000元;乙方入住期间,甲方(养老院)负有保障乙方安全的义务,但因乙方隐瞒自身疾病或脱离护理人员看护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甲方不负责任。

2022年3月,徐某入住养老院,房间位于二楼,平日里能够独立行走。根据二楼安全出口的监控显示,4月25日19时起,徐某曾在通往二楼平台的出口附近逗留走动并多次进出平台,后在护理人员劝说下回到房间。19时30分左右,徐某再次开门进入二楼平台,此后监控中徐某未再出现。

根据一楼院内监控显示,保安员于当日21时在一楼草坪发现徐某躺在地上,电话通知家属并拨打120救护电话。其间,护理人员未进行查房,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徐某已经死亡。徐某的子女将养老院起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判决:养老院未尽注意、看护义务,赔偿22万余元

该案庭审过程中,养老院辩称徐某坠亡系个人行为所致,其作为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老人接受二级护理,能够独立行走。养老院还称,事发时徐某多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出入二楼平台,护理人员及时劝阻,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过程中,法院经现场勘察发现二楼通往平台的出口标注为安全出口,平台晾晒有衣物,四周有1.6米高铁栏杆;进入该平台的门上装有普通门锁,但已损坏无法锁上。

崇川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未依据《护理合同》对老人充分尽到注意和看护义务。一方面,徐某作为高龄老人,鉴于其年龄因素,自理能力以及自救能力等均不能与普通人同等看待,养老院应当对徐某尽到较高标准的注意、看护义务,尤其是单独活动时应予以高度关注,养老院具有重大过错。

另一方面,根据现场勘验,该处的门锁损坏已久却未及时维修,致使功能门一直处于开放、无法有效闭合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当晚徐某多次进出二楼平台,亦说明养老院未对该平台区域的进出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故养老院具有重大过错,该过错与老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考虑到徐某自身系能够独立行走的老人,结合其平时身体健康、生活基本能够自理且喜欢打牌的特征,无证据证明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存在其他认知障碍。事发当晚,在护理人员已经劝阻,徐某回房休息后仍然多次进出二楼平台,其自身行为注意安全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综上,崇川法院一审酌定被告养老院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徐某子女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规定

“在养老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养老院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一环,其职责与义务受到社会关注。”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陈燮峰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是作为,即义务人应当采取一定的行为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

陈燮峰表示,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基于合同义务,还可基于诚信原则。本案中,年逾八旬的徐某入住被告养老院,养老院作为护理合同的当事方和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理应负有采取高于普通人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保障徐某安全。

但是,在徐某多次进入门锁已经损坏的二楼平台时,护理人员既未予以充分关注,又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导致徐某意外坠亡,因此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吴振宇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