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学术研究
儒学动态
专家观点
项目成果
研讨动态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建设
分中心活动
传播普及 传播普及
交流互鉴 交流互鉴
尼山球友会·文明论坛
机关党建 机关党建
廉洁文化建设
球友会·文明建设
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
《孔子研究》
《中国儒学年鉴》
儒学名家 儒学名家

购买虚拟货币“矿机”托管“挖矿”,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00:31:05

 

近日,矿机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矿机”托管“挖矿”产生的购买纠纷,法院认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虚拟协议有损公共利益,货币“矿机”买卖托管相关协议无效。托管

2021年10月起,挖无效黄某陆续在苏州某公司花费41万余元购买了8台“矿机”,法院并签订《电子设备购买托管协议》详细约定收益分配等事宜。认定后黄某投资的矿机“矿机”陆续开始“挖矿”,苏州某公司引导其通过虚拟币钱包实时查看挖矿收益入账情况。购买

因“投资”的虚拟协议虚拟货币价格持续走低,黄某起诉至昆山法院。货币黄某称,托管自己投资至今从未看到过电子设备及工作场地,挖无效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挖矿”收益,法院整个过程系苏州某公司为骗取投资资金“自导自演”,因此要求对方归还全部投资款项41万余元。

苏州某公司辩称自身无任何欺诈行为,黄某自愿追求风险投资,因其未达到预期投资目标就主张返还投资款项于法无据。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受欺诈的证据不足,黄某实际知晓“矿机”买卖及“挖矿”情况。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本案原告投资行为违反上述通知规定,违背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影响金融安全,有损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案涉《电子设备购买托管协议》无效。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苏州某公司返还黄某28万元,矿机由苏州某公司所有,双方实际获取的虚拟币,由双方各自所有。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