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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重金“择校”,入校不成只能“打水漂”?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0:48:10

 

扬子晚报网6月20日讯(记者 万凌云  通讯员 王启文 纪颖 )眼下又进入了“升学季”“择校季”。择校镇江句容法院发布一起案情,金入15万元重金择校,打水在入学不成后,择校难道就只能“打水漂”?法院给出权威“答案”。金入

院方介绍,打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刘某,择校刘某自称有途径可以帮原告女儿办理某中学分校的金入入学事宜。并且,打水原告女儿无需参加面试,择校可以直接被录取,金入但需要原告支付15万元的打水择校费。

2023年2月27日,择校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金入方式向刘某支付了15万元的择校费用。原告支付完费用后,打水刘某保证择校没有任何问题,一直让原告耐心等待。原告听信刘某的谎言,既放弃了本学区另一中学的报名,也未自行报名某中学分校。李某一直等待刘某的安排,但最终刘某未能完成委托事项。

2023年9月27日,刘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退款计划》,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给原告退款5万元;在2023年10月20日前退还6万元。但是直至原告起诉之日,刘某尚未向原告退还一分钱。

最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向原告退还该15万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明面上属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实际上违法了社会公序良俗,以签订合同的合法手段掩盖其非法抢占公共教育资源的目的,故该合同无效。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后,经法官调解,被告方同意向原告返还该费用,当事人双方均对案件的处理表示认可,也意识到该行为的不当。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虽近年来优秀的公办院校名额有限,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小孩享受更好的教育资源,不惜花费重金,让孩子能赢在起跑线,但以支付金钱对价的手段委托这些“能人”,让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孩入读,且不说“能人”是否能兑现承诺帮忙入校,该行为也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教育秩序,有违公序良俗,该委托行为本身便不具有合法性。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