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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合同解除的后果由谁承担?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00:51:29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登记的后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是同一个人时,其对外债务该如何承担?近日,经营际经解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通过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答案。合同

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果由 将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

2021年9月,承担单某在某阅读中心报名口才艺术培训,登记的后支付5280元课程费。经营际经解除至2022年5月,合同口才培训班仍未能提供正常授课,果由单某要求解除与阅读中心之间的承担培训课程合同。经了解,登记的后该阅读中心工商登记在赵某名下,经营际经解除实际经营者为曹某。合同于是果由,单某将阅读中心、承担赵某和曹某一同诉至经开区法院,要求退还已经收取的学费5280元。

法庭上,被告赵某辩称,该培训点原先是自己经营的阅读中心,在2017年就将该阅读中心转让给了曹某,对于曹某经营的内容及情况不了解,自己也没有参加经营。在转让时,为配合曹某经营,将营业执照副本留给了曹某,目前,曹某仍未更换新的营业执照。

曹某辩称,其为阅读中心培训班的实际经营者,原告报名的课程是周年店庆活动,签署的合同约定报名后不能退费。因为多种原因,迟迟未开课。在2022年5月准备开课时,原告要求退费,目前是没有达成退费协商。

共同诉讼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阅读中心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疫情原因,案涉培训班迟延开课,原告因此受到一定不利影响,从公平角度,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案涉协议有“报名后不予退费”的记载,系不合理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合同解除后,结合被告前期优惠活动成本、疫情影响课程计划、原告未实际接受培训服务等原因,法院酌定被告阅读中心按90%的比例予以退费,数额为4752元。

对于由谁返还已支付的培训费,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故应列曹某、赵某为共同诉讼人,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的阅读中心登记在赵某名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赵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不论其与曹某就阅读中心的债权债务有何约定,均不能免除其基于登记行为而应对外承担责任。赵某作为营业执照上的登记者,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与实际经营者曹某的内部约定向其进行追偿。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应由谁返还已支付的培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阅读中心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故在本案中应列曹某、赵某为共同诉讼人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吴婷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