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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交样车?退定金!

来源:球友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06:12:31

 

扬子晚报网8月11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消费者交付定金后,买新到了约定的车交提车时间去提车,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样车竟然是样车,消费者觉得被“坑”了。退定在镇江“智慧315”平台的买新协调下,汽车销售公司最终全额退还定金。车交

8月11日,样车记者从镇江消协了解到,退定2024年5月,买新消费者吕先生在镇江市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汽车,车交并缴纳了定金5000元,样车签订购车合同。退定因为没有现车,买新双方约定3天后提车,车交消费者缴纳剩余款项。样车但到了提车的时候,吕先生发现,车子内部有污损和划痕,明显不是新车。吕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要么交付新车,要么全额退定金,但是遭到汽车销售公司拒绝。

镇江“智慧315”平台接诉后,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负有主动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在消费者交付定金时,未如实告知车辆是样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协调,汽车销售公司同意退还消费者购车定金5000元。

那么,消费者购买汽车,商家交付样车,是否构成欺诈呢?

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交付车辆为样车,并不必然属于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首先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经营者未如实告知车辆曾作为样车的事实,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列举行为类型以及严重性程度,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不构成实质影响,难以认定为欺诈。

但如果购车合同已明确约定消费者不接受样车,则该隐瞒行为就影响到消费者的缔约目的的实现,就有欺诈嫌疑。

“交付的汽车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是库存车,是否用作样车或试驾车等,都会对消费者的心理感受和车辆的价值产生影响。经销商应诚信经营,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告知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镇江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除了要对车辆的颜色、价款等进行明确约定,还应重点关注车辆的配置、车辆型号、功能等细节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比如,将“不要样车、库存车、老款车”等写入合同;在汽车交付时,要对车辆的质量、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还要注意保留证据,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如果遇到消费争议,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校对 李海慧